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車輛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盡量減少交通安全事故,有效防止道路揚塵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工地管理辦法》《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湘潭市交通運輸局、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湘潭市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車輛智能化管控技術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湘潭市交通運輸局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車輛管理,遏制超高裝載、超速行駛,保證公共安全,杜絕滴撒漏及揚塵污染,促進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工地管理辦法》《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技術規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第三條 本規范針對我市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車輛申報運輸資格時適用。如國家對相關技術標準進行修訂,按最新標準執行。
第二章 車輛規范
第四條 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車輛應滿足國家和湘潭市對安全、排放、噪聲、能耗的相關法規及標準要求,應是通過國家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強制認證并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專用車輛。車輛選用新型智能渣土車結構型式,同時滿足GB 1589-2016《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及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2016年第62號令)有關規定等強制性標準要求,車輛的特征參數包括外廓尺寸等應與產品公告、出廠合格證相符,且統一安裝車載智能終端及其它管理設備。
第五條 貨廂及密閉要求車輛應使用帶全密閉蓋的U型貨廂,無影響貨物裝卸的構件,外表面平順光滑,不易殘留建筑垃圾;車廂內板材料應采用高強度材料。后欄板應配備密封及開關鎖緊保險裝置,關閉到位后,不得出現縫隙,盛水100mm高度時,漏水量不得大于0.1L/min。貨廂頂部應安裝硬質或軟質折疊式自動開合密閉頂蓋,閉合時與左右兩邊側壁的最大間隙不得大于25mm,與前壁及后欄板的最大間隙不得大于10mm,表面不得出現孔洞,貨廂地板表面至頂蓋上表面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不得大于0.8m。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頂蓋應閉合牢固,不應出現異響、劇烈振動、擺動或自行開啟現象。篷布收攏后,離貨廂前壁防護罩頂預留35cm以上的高度用于安裝監控攝像裝置等設備,頂蓋全開時縮入防護罩內,并不得遮擋監控攝像功能。第六條 標志及顏色要求車身顏色統一為白套綠色(綠色應統一采用GB/T3181-2008規定的G01蘋果綠,顏色編號:0.6G7.6/3.5綠色),噴涂統一的圖案、規范的行業宣傳標語和企業名稱、編號,并按GB7258-2017的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車頂統一安裝1個與前照燈同時打開或關閉的車輛頂燈,在夜間能見度良好時在離其50m處應能清晰觀察到工作時顯示的“某某渣土”字樣,標志燈工作時不得閃爍。貨廂尾門中央位置設置凹形后號牌懸掛位和號牌照明燈,設4個號牌安裝孔,能保證M6規格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安裝,號牌板上緣離地高度需≤2米。后號牌上方預留按號牌2.5倍噴涂放大牌號的位置。第七條 自卸裝置要求自卸裝置應安裝舉升時防止貨廂自降及液壓系統突然失效時貨廂墜落的裝置;并且在設計和制造上應保證車輛在行駛過程不會出現貨廂自動舉升現象。完全舉升后貨廂不得有水平滑移現象,宜選用前置式舉升。第八條 噪聲及喇叭要求車輛加速行駛時車外最大允許噪聲應符合GB1495的規定,司機耳旁噪聲應符合GB7258自卸車的規定。安裝的喇叭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不得安裝氣喇叭。車輛倒退和貨廂舉升時應設置符合GB/T21155的倒退音響報警裝置。第九條 安全要求貨廂安裝頂蓋后車輛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應大于等于35°;滿載檢驗制動距離應不大于10m,制動穩定性不超出3.0m的試驗通道。車輛前后左右應帶防護裝置避免將行人卷入車底。車輛行駛時,貨廂不可執行舉升操作(人為或非人為均要禁止)。
第三章 車載智能設備控制系統規范
第十條 車載定位終端采用北斗兼容終端,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規范》(JT/T 794-2019)要求,同時車載終端還需符合《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2012)、《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北斗兼容車載終端通訊協議技術規范》(JT/T 808-2019)、《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終端技術要求》(JT/T 1076-2016)、《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視頻通訊協議》(JT/T 1078-2016)相關標準規范。車載定位終端應能接入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和交通運輸部門貨運平臺,符合附錄規定,同時能接入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平臺,與平臺無縫對接達到以下要求。為滿足車載視頻監控數據靈活存儲要求,車載定位終端主機應同時支持SD卡及硬盤存儲介質。第十一條 自檢功能要求在啟動車輛時,車載智能終端應對連接的外部設備進行自檢,北斗定位模塊、無線通信模塊、貨廂檢測設備、內屏、外屏正常則自檢通過,自檢狀態異常時應有對應的語音提示,并限制車輛速度(限速值可配置)。第十二條 北斗定位功能要求(一)北斗定位。實時對車輛進行精確定位、傳送定位坐標、車速、方向、實時車輛狀態等信息給平臺。(二)北斗信號被屏蔽自動管制。終端應能自動檢測北斗信號被屏蔽,當檢測到北斗信號被屏蔽后,應進行報警語音提示,終端自動啟動鎖車或限速管制。第十三條 禁行監控要求車進入禁行路段,車載智能終端必須自動報警提示,且自動進入限速模式(限速值可配置),回到正常路段限速自動解除,并向平臺報送闖禁信息。第十四條 密閉監控要求車載智能終端應能自動識別貨箱關廂和開廂狀態,并向平臺上報貨箱密閉狀態。第十五條 舉升監控要求車載智能終端應能自動識別貨箱舉升和平放狀態,并向平臺上報貨箱舉升狀態。第十六條 重空監控要求車載智能終端應能自動識別貨箱空載和重載狀態,并向平臺上報貨箱空重狀態。第十七條 視頻監控要求車載智能終端應能實時監控貨箱畫面。應具備紅外夜視功能,在沒有任何外界光源的自然環境中可以清晰地顯示貨箱中貨物內容。應支持駕駛室內、前方路況、倒車監控、右側盲區和司機駕駛行為識別及貨箱狀態監控6路視頻監控接入,預警需以聲音和圖形方式提示司機避讓行人,同時能對車外行人進行聲光告警提示,以催促行人盡快遠離車輛。攝像頭防護等級不低于IP69K,其中前方路況攝像機和貨箱狀態監控攝像機分辨率不低于1080P,其余攝像機分辨率不低于720P。第十八條 路線監控要求必須支持兩種運輸模式:(一)路線模式:重車只能在指定的路線運輸,否則有越界報警,并向平臺報送越界信息。(二)禁區模式:不指定具體路線,設定禁區后,并向平臺報送闖禁信息。第十九條 車速限制要求車載智能終端應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限制車輛速度不超過某個特定值的管制。應支持終端報警產生的限速指令和平臺下發的限速指令的執行。第二十條 車輛鎖車要求車載智能終端應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對車輛鎖車管制,車輛被鎖車后無法再次啟動車輛。應支持終端報警產生的鎖車指令和平臺下發的鎖車指令的執行。第二十一條 接收數據要求(一)電子圍欄數據。應能接收并執行監控平臺下發的工地、消納場、路線、停車場、限速圈、禁行區域等電子圍欄數據并保存至終端本地;如發生超出電子圍欄的行為后能上報平臺、進行報警,并執行各類圍欄設定的監管規則,如:鎖車、限速等。(二)核準證數據。應能接收監控平臺下發的核準證數據(開工日期段、開工時間段、工地名稱、消納場名稱、路線描述、車輛相關信息),并保存在本地,對核準數據進行自動識別判斷,發現違規行為及時上傳報警數據。(三)提示數據。應能接收監控平臺下發的文字提示數據,并同時有語音播放等。第二十二條 接收指令要求應能接收監控平臺指令并執行,且平臺指令必須優先級高于終端本地指令,如車載智能設備本地計算后,執行“解除限制舉升”,但監控平臺下發的是“限制舉升”,則優先執行監控平臺下發的指令。監控平臺下發的指令包括:限制車速、解除限制車速、鎖車、解除鎖車、限制舉升、解除限制舉升、遠程抓拍圖片等指令。第二十三條 上報數據要求(一)基本信息上報。車載智能設備每隔30秒(時間可配置)自動獲取車輛位置信息、車輛方向、車輛速度、車輛貨廂狀態、違規狀態等信息上報至平臺。(二)事件上報。車輛發生違規行為等事件時,車載智能設備必須實時上報事件信息到平臺,每一次事件在沒有變化或恢復之前只能上報一次,不得連續多次上報,事件類型具體見協議規范。(三)終端核準證信息上報。終端啟動后主動向平臺上報終端具有的核準證信息。并且支持平臺主動查詢終端的核準證信息進行上報。(四)電子圍欄信息上報。終端啟動后主動向平臺上報終端具有的電子圍欄信息(限速圈、停車場、禁行區域等)。并且支持平臺主動查詢終端的電子圍欄信息進行上報。第二十四條 違章報警要求(一)頂蓋違規報警重載狀態下貨箱未密閉,應能產生頂蓋違規報警語音提示,并向平臺上報頂蓋違規報警。(二)越界違規報警重載狀態下車輛駛離規定線路,應能產生越界違規報警語音提示,并向平臺上報越界違規報警。(三)卸土違規報警當貨箱不在核準證對應工地或消納場內由重載變為空載,應能產生卸土違規報警語音提示,并向平臺上報卸土違規報警。(四)非法舉斗報警當貨箱在限制舉升管控狀態下,貨箱狀態由平放變為舉升,應能產生非法舉斗報警語音提示,并向平臺上報非法舉斗報警。(五)超速違規報警當車輛行駛速度超過限制速度時應能產生超速違規報警語音提示,并向平臺上報超速違規報警。(六)闖禁報警當車輛行駛進入禁區后應能產生闖禁報警語音提示,并向平臺上報闖禁報警。(七)車輛終端設備被非法拆卸或破壞導致設備功能不完整時,能產生設備異常報警語音提示,并向平臺上報設備異常報警。(八)車輛終端設備可智能識別駕駛員違規駕駛行為及疲勞駕駛行為,并向平臺上報異常。(九)車輛終端設備可智能識別拋灑滴漏行為并向平臺上報異常。(十)車輛終端可智能識別終端損壞、故意遮擋并向平臺上報異常。(十一)車輛終端可智能識別車輛碰撞預警、行人碰撞預警并向平臺上報異常。(十二)場地清洗設備可智能識別車牌號、清洗時長和出水量,在清洗不達標時向平臺上報異常。(十三)車輛終端可支持駕駛員身份識別,采用人臉識別或插卡識別的方式進行識別,若有異常需向平臺上報。第二十五條 顯示與報警要求(一)內屏。信息內屏安裝在駕駛臺上,屏幕向內,顯示屏不小于7寸,必須提供觸摸交互操作、信息展示功能,可顯示證件文本信息、報警提示等信息功能,車載智能設備程序支持通過湘潭渣土管理平臺進行遠程升級。(二)外屏。屏幕向外,用于執法。管理等人員執法查看證件及車輛信息,要求顯示清晰,采用LED發光器件,所顯示文字內容在白天和黑夜15米距離外能夠清晰識別,屏幕應能顯示證件有效、證件無效、越界行駛、車輛實時速度、監控平臺下發的信息等文字內容。外屏文字布局必須為上下布局,上方顯示文字信息,下方顯示車輛實時速度,便于管理與執法人員查看。(三)聲音報警。應能通過語音實時播放報警信息,包括智能終端自檢提示、與監控平臺連接提示、車輛違規報警、車輛事件報警提示等。第二十六條 視頻行駛記錄要求車載智能設備支持視頻行駛記錄,至少可支持6路視頻行駛記錄功能,可作為行駛記錄儀取證用。第二十七條 信息數據存儲要求在終端與平臺之間的通信中斷時能保存實時信息和數據,信號恢復正常后能及時自動將中斷期間信息數據上傳平臺。所有上傳到平臺的信息、數據應存儲在終端內,終端內數據存儲時間不小于72小時,平臺保存時間不少于90天。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其中設備中的硬件及內嵌操作系統必須支持二次升級開發。第二十九條 貨箱攝像頭機應具備防作弊功能,當攝像機鏡頭被遮擋、污染,或者角度被轉動導致無法監控車箱外廓、車箱閉合、舉升和裝載等情況時,終端應自動向監控平臺上報報警,并自動限制車輛速度為20km/h。第三十條 車廠或車載智能設備廠家不得留有技術后門協助運輸企業或司機逃避監管。第三十一條 車載智能設備要高度集成化、智能化,便于安裝維護,操作便捷,既可分解安裝,也可一體化安裝,能適用渣土運輸惡劣工況,連接線束、接口要做好防水、防火、防震等處理,線束接口建議采用航空頭裝置,尤其車外不宜采用卡扣裝置。第三十二條 反定位信號屏蔽。應支持北斗定位防屏蔽功能,檢測北斗定位信號屏蔽后,自動執行限速20km/h。第三十三條 所提供的產品必須專業成熟且擁有自主研發知識產權,不得有侵權行為。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的各項管理功能,未經我市渣土管理部門的批準,不得擅自解除,各廠家、售后服務機構和銷售代理公司需簽約遵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