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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更新時間:2021-04-21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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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車記錄儀、衛星定位、車載視頻監控、高級駕駛輔助、駕駛員狀態監測等功能的車載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以下簡稱“車載設備”)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智能視頻監控報警技術在原有衛星定位技術對車輛運行狀態進行監控的基礎上,增加了對駕駛員駕駛行為的監控,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本辦法所稱第三方動態監控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是指獨立于政府管理部門、道路運輸企業之外,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所屬車輛車載設備安裝、維護、數據傳輸及對所屬車輛、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等服務的社會化機構。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具體實施省級動態監督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本轄區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負責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省智能監管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使用省智能監管系統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管理需要建設本地智能監管相關系統,省智能監管系統提供數據對接服務。

第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含個體經營業戶,下同)為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的車載設備,應符合交通運輸部相關標準及《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視頻監控報警系統終端技術規范》要求,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

第八條  車載設備產生的車輛位置、行駛狀態、駕駛員駕駛行為、違規報警等數據,應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視頻監控報警系統通訊協議規范》要求,通過車載設備的主鏈路直接、實時上傳至省智能監管系統,不得通過中間平臺轉發。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道路運輸車輛營運手續和年度審驗時,應當對車載設備安裝及接入省智能監管系統的情況進行審核。對未按要求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已安裝但未能在智能監管系統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使用省智能監管系統,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在省智能監管系統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運行風險,建立三級風險等級制度,一級最高。具體風險等級劃分,將結合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情況動態調整,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發布更新。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員監控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車載設備正常使用,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車載設備存在的故障,保持車輛運行時在線。車載設備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安排其承擔道路運輸經營任務。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負責本經營單位道路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動態監控工作。專職監控人員置原則上按照每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道路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不具備專職監控人員配置條件的,應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第三方機構的專職監控人員應當及時處理省智能監管系統提示的報警信息,實時分析、處理車輛和駕駛員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或第三方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將違法違規駕駛員處理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在本企業內部進行通報,對全體駕駛員進行警示教育。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運輸車輛動態安全監控數據。第十九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違規車輛及駕駛員通報情況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的,不因委托關系而改變道路運輸企業的動態監控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與第三方機構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明確由第三方機構實時、準確地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態監控信息。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監控情況,及時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并建立動態安全監控管理臺賬。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動態安全監控的,第三方機構應根據受委托道路運輸車輛數量,合理配置專職監控人員實行每天24小時不間斷監控。第三方機構專職動態監控人員視同道路運輸企業專職動態安全監控人員配置。

第二十三條  提供動態監控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向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在省智能監管系統獲得賬戶權限,通過省智能監管系統對受委托的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并接受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第三方機構備案要求詳見附件1。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按規定使用車載設備,不得人為干擾、屏蔽車載設備信號,不得破壞車載設備,不得隨意調整或遮擋車載設備。發現車載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應及時向所屬經營單位的監控人員或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駕駛道路運輸車輛的,應通過車載設備進行身份識別,無《從業資格證》或非車輛所屬經營單位在崗駕駛員不得駕駛道路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速行駛,車輛行駛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實際行駛路段最高限速標識執行,并合理安排休息,不得疲勞駕駛。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收到車載設備報警信息或監控人員糾正指令的,應當立即按要求糾正違規行為,不得繼續違規駕駛。


第四章 政府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逐級考核和定期通報制度,確保動態監控工作落實到位。具體考核通報辦法詳見附件2。第二十九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省智能監管系統,對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未處理的報警信息進行督辦,每月對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

第三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省智能監管系統,按職責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未處理的報警信息進行督辦,對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辦的報警信息在1個工作日內處理反饋。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管理需要,在智能監管系統中劃分道路運輸企業預警信息的監管范圍。

第三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加強日常隨機抽查管理。各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轄區內道路運企業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加強日常隨機抽查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違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見,監督道路運輸企業落實。

第三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領導機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道路運輸、綜合執法、信息技術等部門參加。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本地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其切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要求做好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實時監控管理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疲勞駕駛指道路運輸駕駛員日間(6點至22點)連續駕駛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夜間(22點至次日6點)連續駕駛車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超速行駛指道路運輸車輛以大于最高限速值的速度持續行駛超過30秒(其中客運車輛夜間大于最高限速值的80%);嚴重超速指車輛超速行駛期間,最高時速大于等于最高限速值的20%且小于30%的;十分嚴重超速指車輛超速行駛期間,最高時速大于等于最高限速值的30%。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起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年。原粵交運〔2014〕48號文件廢止。


附件1

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第三方動態監控機構備案要求

一、備案范圍

在我省區域內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車載設備安裝、維護、數據傳輸及對所屬車輛、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等服務的社會化機構。

二、備案基本要求

具備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24小時不間斷動態監控和車載設備維護服務的能力,具體如下:

(一)在所服務道路運輸企業、車輛的所屬地市設有固定的服務機構和監控中心,具有提供設備安裝維護等服務的技術人員、提供車輛和駕駛員監控的專職監控人員;

(二)有自建的智能視頻監控報警數據應用管理系統,監控系統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相關平臺標準、系統三級等保等要求,可接入受委托車輛的衛星定位及智能視頻監控報警數據,可實現平臺報警功能升級、平臺智能化升級和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其他個性化動態監控服務;

(三)監控中心應配備包括但不限于IT設備、信息網絡、監控坐席、電子監控大屏等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

(四)專職監控人員配備數量應滿足提供24小時監控服務要求,實行分班次監控且每班次最低不少于4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熟悉動態監控系統的使用和動態監控數據的統計分析,經本單位或委托具備培訓能力的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各地級市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第三方機構監控人員配備要求。

(五)有健全、完善的第三方動態監控相關管理制度。

三、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需提供復印件和電子材料各一份,按照類別、順序進行整理,并提供原件備查。其中復印件使用A4紙裝訂成冊并加蓋公章,電子資料采用PDF格式。

(一)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以分公司形式提供服務的,還應提供總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

(三)服務格式條款(應符合合同法規定,包括服務的項目、種類、服務費標準、收取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內容)。

(四)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1、經營場所情況,包括場所產權或租賃協議、現場照片。

2、提供服務的人員情況,包括人員崗位分工明細和近三個月人員在本地社保繳納情況。

3、提供風險監測的智能視頻監控系統情況,包括系統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相關標準的聲明、系統三級等保相關證明材料。

4、相關制度情況,包括車載設備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違規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等制度。

四、備案程序

(一)提供第三方動態監控服務的機構通過智能監管系統向擬開展經營區域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

(二)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對符合要求的,電子版材料通過智能監管系統提交至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紙質復印材料由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三)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對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進行符合性確認后,在智能監管系統上免費為第三方機構開通委托監控權限,道路運輸企業可將所屬車輛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動態監控。

五、其他事項

(一)第三方機構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備案資質及已受委托的車輛動態監控業務,并承擔所服務道路運輸企業的一切損失: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通過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備案資質的;

3、無法提供每天24小時不間斷動態監控和車載設備維護服務的;

4、其他嚴重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的。

(二)第三方機構應使用省智能監管系統處理受委托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各類警情及管理部門下發的督辦信息,使用自建系統開展道路運輸車輛、駕駛員的實時監控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考核管理細則

第一條  考核對象包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

第二條  考核指標包括技術指標和管理指標,分別體現被考核對象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技術指標:1、車輛入網率:截至某一統計時點,至少向省智能監管系統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占本轄區內或本單位道路運輸車輛總數的比率;

2、車輛上線率:統計期內,至少向省智能監管系統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占本轄區或本單位處于營運狀態且已入網的道路運輸車輛數的比率;

3、軌跡完整率: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完整軌跡與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道路運輸車輛軌跡的比率。軌跡完整是指軌跡點連續;

4、數據合格率:統計期內,上傳的合格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合格數據指衛星定位、智能視頻監控報警等數據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智能視頻監控報警系統終端技術規范》相關信息數據體結構規則,且在合理范圍內的車輛動態數據;

5、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統計期內,車輛定位數據存在高頻度遠距離漂移車輛總數占本轄區或本單位道路運輸車輛上線總數的比率。

(二)管理指標:

1、車均一級風險次數: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的一級風險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

2、車均二級風險次數: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的二級風險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

3、車均三級風險次數: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的三級風險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

4、車均其他違規次數: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的其他違規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

5、平臺查崗響應率:統計期內,省智能監管系統不定期下發查崗指令,監控人員在收到查崗指令后及時響應,查崗響應次數占查崗次數的比率。查崗響應時間超過15分鐘的不計入查崗響應次。

第三條  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領導機制履職情況。包括是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本轄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和聯網聯控考核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年度工作總結情況;

(二)技術指標情況: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

(三)管理指標情況:車均一級風險次數、車均二級風險次數、車均三級風險次數、車均其他違規次數。

第四條  對道路運輸企業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技術指標情況: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

(二)管理指標情況:車均一級風險次數、車均二級風險次數、車均三級風險次數、車均其他違規次數、平臺查崗響應率。

第五條  對第三方機構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技術指標情況: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

(二)管理指標情況:車均一級風險次數、車均二級風險次數、車均三級風險次數、車均其他違規次數、平臺查崗響應率。

第六條  考核周期分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進行,年度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考核由系統自動計算技術指標、管理指標;年度考核由全年月度技術指標、管理指標得分的平均值計算,其中交通主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納入年度考核(查看年度總結材料)。

第七條  考核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

第八條  考核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向考核單位申請復核,由考核單位進行核查,考核結果有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設備故障、信號漂移等數據異常的車輛達到上線車輛的3%及以上;

(二)道路運輸企業未反饋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整改要求,第三方機構未提供所服務車輛的周度違規情況清單;

(三)第三方機構監控人員數量配置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滿足監控需要,相關備案資質材料逾期未更新。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終端;

(二)上傳虛假車輛動態監控數據或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三)一年內累計三個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四)車輛發生重大及以上交通運輸事故,且負主責及以上責任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的。

第十二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企業和第三方機構,責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限內,暫停辦理道路運輸企業行政許可業務,暫停辦理第三方機構新增道路運輸車輛委托監控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