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印發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的辦法(試行)》(詳見附件1),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建立完善動態監管工作機制體系。要建立健全工作領導體系,明確牽頭、配合部門在智能監管系統應用上的責任分工和聯動機制,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本地區動態監管工作。要建立完善與下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企業的工作聯系機制,確保政策執行和系統應用的高效暢通。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的動態監控工作牽頭部門聯系方式(格式詳見附件2),請于11月30日前書面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二、壓實道路運輸企業監控主體責任。要督促指導道路運輸企業為所屬客運、危運和重型貨車安裝使用符合廣東省技術標準的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并將監控數據通過設備主鏈路實時上報智能監管系統。要督促指導道路運輸企業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開展車輛和駕駛員運行的實時監控,及時處理、反饋系統發現的違規問題;對不具備專職監控人員配置條件的中小運輸企業和個體經營業戶,鼓勵引導其委托第三方監控機構開展監控工作,確保監控工作貫穿車輛和駕駛員運行全過程。各單位要通過智能監管系統對本地區各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數據分析,將企業、車輛和駕駛員的運行風險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和業務辦理的重要參考。各單位要鼓勵引導本地客貨源頭單位,優先選擇使用已安裝使用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且在智能監管系統內運行情況較好的道路運輸車輛承擔相關運輸任務,促進道路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第三方監控機構備案和管理。要按照辦法規定開展第三方監控機構備案工作,鼓勵第三方監控機構規模化經營發展,形成有序競爭格局,切實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專業、優質的監控服務,降低道路運輸車輛運行風險。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政府采購第三方監控服務、引入社會力量等方式,解決中小運輸企業尤其是個體經營業戶的委托費用困難問題;鼓勵引導第三方監控機構發揮技術優勢,在客貨源信息匹配、金融保險服務等方面探索內生動力,降低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的監控委托費用負擔,形成可持續經營的第三方監控模式。要加強第三方監控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重點把關經營服務和履約能力,保障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的合法權益。
四、做好政策宣傳和信息報送。要加強辦法和智能監管系統的宣傳推廣,了解掌握下級管理部門和各道路運輸企業在政策執行和系統應用方面的意見建議。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的動態監控工作領導體系建立、專題會議、年度工作總結等情況要及時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作為年度考核的評分依據。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