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車輛GPS監控管理方案及辦法
一、公司GPS監控平臺工作職責:
l、負責與主管部門GPS管理系統聯系,對所屬營運車輛的運行速度、時間進行設定,指導和監督車輛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
2、完善落實GPS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運輸監控基礎臺帳,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上報工作。
3、將每月的GPS監控處理情況上公司,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召開相應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并負責檢查落實、整改到位。
4、對車載終端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確保車載GPS系統設置完好。
5、及時處理GPS道路運輸監控中所出現的各種違章現象和各種突發事件,做好信息登記。反饋、上報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監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時間。
7、將當月GPS監控情況(統計表)及處理情況在每月例會上進行通報。
8、依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限定高速公路限速70公里/小時、快速路60公里/小時、其他城市道路40公里/小時。
9、負責GPS監控人員的日常管理,經常檢查督促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操作。
二、公司管理員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GPS車載終端的日常檢查和管理。
對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停車學習并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方式處理。
(一)人為隨意拆卸或蓄意損壞、破壞終端設備的;
(二)人為造成終端設備故障的;
(三)采取技術手段影響GPS車載終端正常運行的。
三、GPS監控人員工作職責:
1、監控人員保證GPS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隨時掌握所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包括車輛的餓準確位置、行駛速度和方向。
2、做好車輛監控的日常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領導。
3、監控人員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瞞報和弄虛作假,平臺發送信息應用語規范、簡單、明確。不得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刪除監控和發送的信息,嚴禁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和其它無關GPS的工作事項。
4、當車輛發送求助的盜、搶等手動報警信息時,監控人員及時報告公司,并根據報警信息對當事車輛實施跟蹤監控,及時向事發當地110報警中心報警。
5、監控人員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
6、監控人員根據公司提供的各類型車輛在不同等級路段的時速規定對車輛進行時速設置,不得隨意更改或不按規定設置車輛時速。
7、監控人員接到車輛違章超速報警時,及時向駕駛員發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駕駛人員降低車速以保證車輛行駛安全,同時每月底將車輛違章報表送公司主管部門。
8、監控人員根據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連續行駛時間和中途停車休息時間以及超長線路營運車輛中途更換駕駛員的規定,及時給駕駛人員以提示,對不按相關規定執行的車輛,做好監控記錄并提出處理意見。
9、監控人員應將需要的監控信息如:定位次數、違章車輛處理情況、值班情況、數據統計分析情況、數據分析情況等及時上報公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控管理平臺。
10、做到平臺軟件及時升級,認真學習軟件中的各項功能。
11、時時注意網絡連接,如網絡連接失敗應迅速查找原因,無法查找時應立即與網絡營運商聯系及時修正,并向GPS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