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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印發 鼓勵通過智能視頻監控加強跨境運輸車輛監管

更新時間:2022-01-19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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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印發 鼓勵通過智能視頻監控加強跨境運輸車輛監管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21〕5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交通運輸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4日

 

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以下稱跨境運輸)管理,維護跨境運輸市場秩序,規范跨境運輸經營行為,保障跨境運輸安全,保護跨境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跨境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廣東省與香港、澳門之間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運輸(含出租車,以下稱跨境客運)、直通港澳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稱跨境貨運)和涉及跨境運輸站(場)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廣東省與港澳之間口岸限定區域內的穿梭運輸、港澳與廣東省保稅區之間的道路運輸、跨境自貨自運廠車,以及廣東省與港澳之間的商務車、公務車、私家車,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跨境運輸經營的,應當遵守營運地的相關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嚴禁通過跨境運輸擾亂廣東省運輸市場,從事非法出入境、走私、攜帶違禁物品等違法活動。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跨境運輸行業及車輛指標管理。

省公安部門負責跨境運輸車輛有關牌證的核發與跨境駕駛員的備案。

省口岸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跨境運輸車輛口岸通行。

省市場監管部門、省港澳辦、海關、邊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跨境運輸行業管理的屬地職責。

縣級以上公安、口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跨境運輸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跨境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鼓勵跨境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發展安全、環保、節能運輸。

第六條 跨境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協調,充分發揮在誠信建設、應急事件處置、疫情防控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業務辦理流程

第七條 從事跨境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直通港澳營業性車輛指標使用權(以下簡稱車輛指標)。車輛指標分為入境客運車輛指標、出境客運車輛指標、入境貨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入境客運車輛指標和出境客運車輛指標統稱為“客運車輛指標”。

客運車輛指標和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協商確定;入境貨運車輛指標不設總量限制,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直接申請取得。

第八條 本省企業申請新增客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就相關申請材料征求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意見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辦理意見;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協商結果或依工作慣例同意新增客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申請企業出具相關新增車輛指標批復文件(包含指標數量、過境口岸和營運區域等),并抄送相關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以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九條 本省企業申請新增入境貨運車輛指標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跨界車輛系統管理綜合服務平臺提出車輛指標申請,且兩次申請時間間隔不得小于30天;

(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企業出具車輛指標文件(包含指標數量、過境口岸和營運區域等),并抄送相關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以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條 企業取得的車輛指標應當自營,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跨境運輸企業主動放棄車輛指標,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示15天后辦理車輛指標注銷手續,并將注銷結果通報省公安部門:

(一)取得車輛指標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未投入運營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180天沒有通關記錄或一年內累計報停超過180天的。

第十二條 車輛指標被注銷的,跨境運輸企業應當自注銷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向省公安部門申請注銷車輛及駕駛員的跨境運輸牌證。逾期不辦理注銷的,省公安部門將根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予以公告注銷,并將注銷結果通報海關、邊檢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車輛指標被注銷的,跨境運輸企業應確保其從事跨境運輸的港澳籍車輛返回港澳,內地籍車輛返回內地。

第十三條 從事跨境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其中:

(一)跨境運輸車輛應當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牌證;

(二)跨境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內地和港澳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跨境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還應當取得內地的從業資格;

(三)跨境運輸企業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取得車輛指標的企業,應當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跨境運輸經營許可,并提供有關材料。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跨境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經營主體、經營范圍(跨境客運、跨境普通貨運、跨境危險貨運)等許可事項,并按規定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已取得跨境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向省公安部門提供跨境運輸車輛、跨境運輸駕駛員的有關材料,申領《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準通知書》,其中屬港籍、澳籍的跨境運輸車輛,還需申領內地機動車號牌及《機動車行駛證》。省公安部門根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車輛指標批準文件,在相應的車輛及駕駛員數量范圍內予以辦理。申請企業的每輛跨境運輸車輛需對應備案一名跨境運輸駕駛員,其他跨境運輸駕駛員備案在企業名下。已備案的跨境運輸駕駛員可駕駛與本人內地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的企業名下任意跨境運輸車輛。

已取得跨境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可在相應的車輛及駕駛員數量范圍內,向省公安部門申請辦理跨境運輸車輛及駕駛員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在省公安部門完成跨境運輸車輛登記與駕駛員備案手續的,由跨境運輸企業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配發跨境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配發跨境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有效期與《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準通知書》有效期一致。

跨境運輸企業、車輛及駕駛員新增、變更、延期、注銷的,應向海關、邊檢辦理相應的出入境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跨境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統一為跨境客運,企業可選擇具體的經營模式。其中,以班車模式運營的應當向線路內地端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線路、站點與車輛信息;以包車模式運營的應當報備包車合同。

第十八條 跨境運輸企業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天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為跨境客運車輛提供進站或配客服務的站點應當具備不低于招呼站的標準。未制定招呼站設置與管理規范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允許跨境運輸企業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市政管理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車站、地鐵口、旅游景點、酒店等具備進站或配客服務條件的地點設置招呼站。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跨境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一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建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跨境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內地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二十二條 跨境運輸企業車輛暫停營運3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應當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辦理報停手續并暫交回相關車輛《道路運輸證》,向海關、邊檢辦理車輛備案注銷手續,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報停不超過180天。暫停營運期間,港澳籍車輛應當返回港澳,內地車輛應當返回內地。

跨境客運企業需暫停跨境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提前通過起點站、招呼站等向社會公告。暫停經營超過30天以上的,還應當告知線路內地端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不斷提高信息化水平,依托互聯網平臺為社會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運輸服務,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對跨境運輸的多樣化需求。

第二十五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等事件時,跨境運輸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按要求配備人員和設施設備,服從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六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內地規定購買交強險,其中跨境客運企業、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跨境貨運企業還應當按照內地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二十七條 跨境貨運企業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第二十八條 跨境運輸車輛應當按要求安裝符合要求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和衛星定位裝置,將相關信息接入省級車輛智能監控平臺。衛星定位裝置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故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省級車輛智能監控平臺相關信息與公安、應急管理、海關、邊檢等部門實現共享。

第二十九條 跨境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出入境時,應當依法申報并接受海關、邊檢等口岸查驗部門監管。

已入境的港澳籍跨境運輸車輛,未經海關同意并辦結報關納稅手續的,不得在境內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除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港澳。

跨境運輸車輛在內地被盜、損毀或者滅失的,跨境運輸企業或駕駛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海關等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跨境運輸車輛不得從事起訖點均在內地的道路運輸經營。跨境客運車輛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內地一側以接駁、轉運旅客等方式變相從事內地道路運輸經營,在口岸限定區域內承運持香港至內地客票旅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跨境客運車輛按照班車模式運營的,應當在內地客運站或招呼站發車、配客,實行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統稱實名制管理),免票兒童除外。

招呼站應當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和人員,以滿足旅客上下車作業及行李安全檢查、實名制查驗等工作之需。

第三十二條 跨境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更不得從事貨物運輸經營。跨境貨運車輛禁止載客,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不得從事旅客運輸經營。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高速公路單程運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運行400公里以上的跨境客運車輛,應當隨車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

第三十四條 禁止跨境貨運車輛違反內地有關規定進行超限、超載運輸,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運輸大型物件、爆炸品的,應當制定跨境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跨境貨運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需重復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的,應當在重復使用前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刻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六條 跨境貨運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按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向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上傳信息。

第三十七條 跨境貨運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需對常壓罐體清洗(置換)作業的,應當到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 自貨自運廠車、往來港澳與內地的商務車、公務車、私家車不得從事內地至港澳之間的經營性運輸。

 

 

第四章 行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交通監控視頻裝置、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車載智能視頻監控裝置等信息化手段,加強跨境運輸車輛監管。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跨境運輸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跨境運輸車輛進行一次審驗。審驗符合要求的,在《道路運輸證》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二條 跨境運輸企業存在《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情形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撤銷其相應經營許可;跨境運輸車輛逾期未進行年度審驗超過180天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道路運輸證》的注銷。

第四十三條 跨境運輸企業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設施設備、不服從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調度,以及跨境貨運企業違規運輸限運或憑證運輸貨物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利用跨境運輸車輛進行走私、非法出入境活動的,依法作如下處理:

(一)跨境運輸企業利用跨境運輸車輛進行走私、非法出入境的,注銷該企業全部車輛指標;

(二)駕駛員利用所駕駛的跨境運輸車輛進行走私、非法出入境活動的,以及駕駛員在不知情情況下所駕駛跨境運輸車輛被利用從事非法出入境活動累計3次的,取消其跨境運輸駕駛員備案,且兩年內不得再次辦理跨境運輸駕駛員備案,并注銷該企業相應的車輛指標。

車輛指標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注銷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取消和限制跨境運輸駕駛員備案由省公安部門負責實施。各緝私部門、邊檢機關查獲的有關走私、非法出入境情況,應及時通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港澳辦等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外省需申請車輛指標的,由相關省人民政府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粵府辦〔2002〕39號)同時廢止。

附件:跨境運輸車輛業務辦理流程

 

附件

跨境運輸車輛業務辦理流程

 

文章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